济源市慈善总会章程
发布:pchsjtue 时间:2020-05-18 15:34:01 浏览次数:1198
第一章 总 则
第一条 济源市慈善总会(英文名 Jiyuan Charity
Federation,缩写:JCF)依法登记注册,具有独立社会团体法人资格。
第二条 本会是由热心慈善事业的社会各界人士、企事业单位、社会团体、社会服务机构自愿组成的非营利公益性社会组织。
第三条 本会宗旨:遵守国家宪法、法律、法规和国家政策,遵守社会道德风尚,弘扬中华民族扶贫济困的传统美德,筹募慈善资金,帮助社会困难群体,服务社会爱心人士成就爱心,开展慈善活动,促进慈善事业发展,助推和谐社会建设。
第四条 本会开展慈善活动,遵循合法、自愿、诚信、非营利的原则,不违背社会公德,不危害国家安全,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。
第五条 本会开展公开募捐,依法取得公开募捐资格并遵守《慈善法》、《慈善组织公开募捐管理办法》等相关规定。
第六条 本会开展慈善活动,尊重受益人、志愿者的人格尊严,不侵害受益人、志愿者的隐私。同时,遵守《慈善法》等法律法规规定。
第七条 本会的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均为济源市民政局,接受济源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。同时接受河南省慈善总会的业务指导。
第八条 本会会址:济源市黄河大道中段88号。
第二章 业务范围
第九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:
(一)募集、管理和处置符合本会宗旨的慈善款物;
(二)开展以扶贫济困为重点的各类慈善项目和慈善活动;
(三)组织慈善志愿者队伍,开展多种形式的慈善志愿服务;
(四)与省内外慈善机构和爱心人士开展慈善合作;
(五)弘扬慈善文化,开展慈善工作研究,探索适应新时代发展,符合济源实际的慈善事业发展道路。
(六)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,表彰奖励为慈善事业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;
(七)指导本会会员开展慈善工作。
第十条 本会按国家规定和核准的业务范围在济源市开展活动。
第十一条 本会从事慈善活动的领域:
(一)扶贫、济困;
(二)扶老、救孤、恤病、助残、优抚;
(三)救助自然灾害、事故灾难和公共卫生事件等突发事件造成的损害;
(四)促进教育、科学、文化、卫生、体育等事业的发展;
(五)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、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;
(六)符合慈善法规定的其他慈善活动。
第三章 会 员
第十二条 本会会员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。
第十三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,必须具备下列条件:
(一)拥护本会的章程;
(二)有加入本会的意愿;
(三)热心慈善事业,对慈善事业有一定贡献。
第十四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:
(一)提交入会申请书;
(二)经本会审核,报秘书长审批同意后入会。其中单位会员须经秘书长、主管副会长审批同意。
第十五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:
(一)本会的选举权、被选举权和表决权;
(二)参加本会的活动权;
(三)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;
(四)查阅本会章程、规章制度、会员名册、理事名册、常务理事名册、会议记录、会议决议、会议纪要、财务审计报告等知情权;
(五)对本会工作的批评权、建议权和监督权;
(六)入会自愿,退会自由;
(七)法律、法规、规章以及本会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。
第十六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:
(一)遵守本会章程和各项规定;
(二)执行本会的决议;
(三)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和荣誉;
(四)完成本会分配和安排的工作;
(五)按规定及时交纳会费;
(六)向本会反映情况,提供有关资料。
第十七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国家法律、法规、规章或本会章程的行为,由本会办公室提出意见,报秘书长、主管副会长审批同意后取消其会员资格并公示。
第十八条 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自动丧失会员资格:
(一)一年内无特殊情况不交纳会费;
(二)一年内无故不参加本会活动;
(三)不再符合会员条件;
(四)丧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;
(五)个人会员被剥夺政治权利。
第十九条 本会建立完整的会员名册和会员诚信档案,并根据变化情况及时调整。
第四章 组织机构
第一节 会员代表大会
第二十条 会员代表大会是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,其职责是:
(一)决定本会的发展方针及规划;
(二)制定和修改章程;
(三)制定和修改会员代表、理事、常务理事、负责人和监事选举办法;
(四)选举和罢免理事、监事;
(五)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;
(六)审议批准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;
(七)审议监事会的工作报告;
(八)决定名称变更和终止事宜;
(九)决定其他重大事宜。
第二十一条 单位会员的代表由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担任,单位调整会员代表,由其书面通知本会。
第二十二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。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,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,报济源市民政局审查批准。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。
本会召开会员代表大会,须提前5个工作日将会议的议题书面通知会员代表。
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或者本会1/3以上的会员代表提议,应当召开临时会员代表大会。
第二十四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/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。
(一)制定修改章程、名称变更、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,须经到会会员代表2/3以上表决通过;
(二)决定终止的会议,经实际到会会员代表过半数同意,决议方为有效;
(三)选举理事,由得票数多的候选人当选,且得票数不低于总票数的50%,差额选举不低于33%;
(四)其他决议,须经到会会员代表1/2以上表决通过。
第二十五条 下列事项,应当以无记名方式表决:
(一)制定和修改章程;
(二)选举和罢免理事;
(三)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。
第二节 理事会
第二十六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,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,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工作,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。
理事人数不得超过会员代表的1/3。
第二十七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:
(一)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;
(二)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、负责人;
(三)确定法定代表人人选;
(四)决定名誉职务的设立和人选;
(五)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;
(六)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;
(七)领导本会各部门开展工作;
(八)审议重大业务活动、大额财产处置以及重要涉外活动;
(九)制定信息公开办法、财务管理制度等重要制度;
(十)决定本会工作人员的报酬事项;
(十一)决定其他重大事项。
第二十八条 理事会每届5年。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,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,报济源市民政局批准。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。理事会与会员代表大会任期相同。
第二十九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2/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,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/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。理事因特殊情况不能到会的,可书面委托一名代表参加会议并行使表决权。
理事2次无故不出席理事会会议,自动丧失理事资格。
第三十条 理事会选举常务理事、负责人,应当由得票数多的候选人当选,且得票数不低于总票数的70%,差额选举不低于60%。
第三十一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,情况特殊的,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。
第三节 常务理事会
第三十二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。常务理事从理事中选举产生,人数不超过理事的30%。在理事会闭会期间,常务理事会行使理事会第一、五、七、八、九、十、十一项的职权,对理事会负责。常务理事会和理事会任期相同。
第三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议须有2/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,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/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。常务理事因特殊情况不能到会的,可书面委托一名代表参加会议并行使表决权。
常务理事3次无故不出席常务理事会议,自动丧失常务理事资格。
第三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每半年召开一次,情况特殊的,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。
第四节 负责人
第三十五条 本章程所称负责人,是指本会的会长、常务副会长、副会长、秘书长。
第三十六条 本会负责人包括会长1名、常务副会长1名、副会长若干名、秘书长1名。负责人从常务理事中选举产生,且须具备下列条件:
(一)坚持党的路线、方针、政策,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;
(二)在本会业务领域和活动地域内有较大影响;
(三)年龄不超过70周岁,秘书长为兼职;
(四)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;
(五)能够忠实、勤勉履行职责,维护本会和会员的合法权益;
(六)本会的负责人不得具有近亲属关系;
(七)无法律、行政法规、规章和国家政策规定不得担任的其他情形。
第三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不得担任本会的负责人:
(一)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;
(二)正在或者曾经受到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;
(三)曾在被撤销登记、吊销《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》的社会团体担任负责人,且对该社会团体的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责任,或者曾在被取缔的社会团体担任负责人,自该社会团体被撤销登记、吊销《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》、取缔之日起未逾3年的;
(四)有法律、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。
违反前款规定选举的负责人无效。
第三十八条 本会负责人任期与理事会相同,负责人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。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,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/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,报济源市民政局批准后方可任职。
第三十九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:
(一)召集和主持会员代表大会、理事会、常务理事会、会长办公会;
(二)检查会员代表大会、理事会、常务理事会、会长办公会决议的落实情况。
会长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时,由其委托或理事会推选一名负责人代为履行职责。
第四十条 本会秘书长为法定代表人,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。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。
第四十一条 本会不再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负责人,由本会在30日内,向济源市民政局办理变更登记。
前任法定代表人无正当理由不予配合办理变更登记的,经本会出示理事会决议及有关证据,可向济源市民政局申请办理变更登记。
第四十二条 本会设立办公室。办公室是本会执行办事机构,在会长办公会议的直接领导下开展日常工作,实行会长领导下的常务副会长、副会长、秘书长分工负责制。
第四十三条 常务副会长、副会长、秘书长协助会长开展工作。常务副会长、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:
(一)主持、协调办公室开展日常工作;
(二)提名副秘书长,总会职能部门负责人建议人选,交会长办公会决定;
(三)提名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建议,交由会长办公会决定;
(四)拟定年度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,经会长办公会审议后,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;
(五)拟定年度财务预算、决算报告,经会长办公会审议后,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;
(六)拟定内部管理制度,经会长办公会审议后,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;
(七)拟定本会重大慈善项目和慈善活动方案,提交会长办公会审议;
(八)处理其他日常事务。
第四十四条 本会会长办公会行使下列职权:
(一)贯彻会员代表大会、理事会、常务理事会决议;
(二)监督本会各项规章制度以及年度工作计划和年度财务预算的实施;
(三)向理事会、常务理事会提出建议议题;
(四)任命副秘书长,总会职能部门负责人;
(五)研究决定总会职能部门设置和职责;
(六)决定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;
(七)研究决定本会其他重大事项。
会长办公会由会长、常务副会长、副会长、秘书长组成。会长办公会须经2/3以上组成人员出席方能召开,其决议须经到会人员2/3以上表决通过方为有效。
第四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、理事会、常务理事会、会长办公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。形成决议的,应当制作书面决议,并由负责人审阅、签名。会议记录、会议决议应向会员和社会通报,并至少保存10年。
理事、常务理事、负责人的选举结果,须在30日内报济源市民政局备案并向会员公开。
第五节 监事会
第四十六条 为加强民主监督,依法行善,本会设立监事会,由3-5名监事组成,设监事长一名,由监事选举产生。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,可以连任,但不得超过两届。
第四十七条 监事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,或由济源市民政局根据工作需要选派。本会的负责人、理事、常务理事和财务管理人员以及上述人员的近亲属不得兼任监事。
第四十八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:
(一)列席理事会、常务理事会会议,并对理事会、常务理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和建议;
(二)对理事、常务理事执行本会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,对违反法律、行政法规和本会章程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决议的负责人、理事、常务理事提出依程序罢免的建议;
(三)检查本会的财务报告,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监事会的工作和提出提案;
(四)对负责人、理事、常务理事、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会利益的行为,及时予以纠正;
(五)向济源市民政局以及税务、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本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;
(六)决定其他应由监事会审议的事项。
监事会至少每半年召开一次。监事会会议须有2/3以上监事出席方能召开,其决议须经到会监事1/2以上通过方为有效。
第五章 党的建设、廉政建设、诚信自律建设
第四十九条 本会按照《中国共产党章程》和《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社会组织党的建设工作的意见(试行)》及有关规定建立党支部,上级党组织是中共济源市民政局党组。
本会党组织按照《中国共产党章程》及有关规定开展组织活动,按期进行换届选举,自觉接受中共济源市民政局党组的指导。
第五十条 本会严格执行社会组织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有关规定。
第五十一条 本会实行诚信自律承诺制度,主动签署自律承诺书并向社会公开,强化责任落实,确保对社会承诺事项的兑现。
第六章 信息公开
第五十二条 本会按照《慈善法》和济源市民政局重大事项报告的相关要求和指引,履行报告义务。
第五十三条 本会按照《慈善法》和济源市民政局信息公开的相关要求,履行信息公开义务。
第五十四条