济源市慈善总会章程

发布:pchsjtue 时间:2020-05-18 15:34:01 浏览次数:1198

第一章    

第一条 济源市慈善总会(英文名 Jiyuan  Charity

Federation,缩写:JCF)依法登记注册,具有独立社会团体法人资格。

第二条 本会是由热心慈善事业的社会各界人士、企事业单位、社会团体、社会服务机构自愿组成的非营利公益性社会组织。

第三条 本会宗旨:遵守国家宪法、法律、法规和国家政策,遵守社会道德风尚,弘扬中华民族扶贫济困的传统美德,筹募慈善资金,帮助社会困难群体,服务社会爱心人士成就爱心,开展慈善活动,促进慈善事业发展,助推和谐社会建设。

第四条 本会开展慈善活动,遵循合法、自愿、诚信、非营利的原则,不违背社会公德,不危害国家安全,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。

第五条 本会开展公开募捐,依法取得公开募捐资格并遵守《慈善法》、《慈善组织公开募捐管理办法》等相关规定。

第六条 本会开展慈善活动,尊重受益人、志愿者的人格尊严,不侵害受益人、志愿者的隐私。同时,遵守《慈善法》等法律法规规定。

第七条 本会的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均为济源市民政局,接受济源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。同时接受河南省慈善总会的业务指导。

第八条 本会会址:济源市黄河大道中段88号。

第二章  业务范围

第九条  本会的业务范围:

(一)募集、管理和处置符合本会宗旨的慈善款物;

(二)开展以扶贫济困为重点的各类慈善项目和慈善活动;

(三)组织慈善志愿者队伍,开展多种形式的慈善志愿服务;

(四)与省内外慈善机构和爱心人士开展慈善合作;

(五)弘扬慈善文化,开展慈善工作研究,探索适应新时代发展,符合济源实际的慈善事业发展道路。

(六)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,表彰奖励为慈善事业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;

(七)指导本会会员开展慈善工作。

第十条 本会按国家规定和核准的业务范围在济源市开展活动。

第十一条  本会从事慈善活动的领域: 

(一)扶贫、济困;

(二)扶老、救孤、恤病、助残、优抚;

(三)救助自然灾害、事故灾难和公共卫生事件等突发事件造成的损害;

(四)促进教育、科学、文化、卫生、体育等事业的发展;

(五)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、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;

(六)符合慈善法规定的其他慈善活动。

 

第三章    

第十二条  本会会员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。

第十三条  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,必须具备下列条件:

(一)拥护本会的章程;

(二)有加入本会的意愿

(三)热心慈善事业,对慈善事业有一定贡献。

第十四条  会员入会的程序:

(一)提交入会申请书;

(二)经本会审核报秘书长审批同意后入会。其中单位会员须经秘书长、主管副会长审批同意。

第十五条  会员享有下列权利:

(一)本会的选举权、被选举权和表决权;

(二)参加本会的活动权;

(三)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;

(四)查阅本会章程、规章制度、会员名册、理事名册、常务理事名册、会议记录、会议决议、会议纪要、财务审计报告等知情权;

(五)对本会工作的批评权、建议权和监督权;

(六)入会自愿,退会自由;

(七)法律、法规、规章以及本会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。

第十六条  会员履行下列义务:

(一)遵守本会章程和各项规定;

(二)执行本会的决议;

(三)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和荣誉;

(四)完成本会分配和安排的工作;

(五)按规定及时交纳会费;

(六)向本会反映情况,提供有关资料。

第十七条  会员如有严重违反国家法律、法规、规章或本会章程的行为,由本会办公室提出意见,报秘书长、主管副会长审批同意后取消其会员资格并公示。

第十八条  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自动丧失会员资格:

(一)一年内无特殊情况不交纳会费;

(二)一年内无故不参加本会活动;

(三)不再符合会员条件;

(四)丧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;

(五)个人会员被剥夺政治权利。

第十九条  本会建立完整的会员名册和会员诚信档案,并根据变化情况及时调整。

第四章  组织机构

第一节  会员代表大会

第二十条  会员代表大会是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,其职责是:

(一)决定本会的发展方针及规划;

(二)制定和修改章程;

(三)制定和修改会员代表、理事、常务理事、负责人和监事选举办法;  

(四)选举和罢免理事、监事;

(五)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;

(六)审议批准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;

(七)审议监事会的工作报告;

(八)决定名称变更和终止事宜;

(九)决定其他重大事宜。

第二十一条  单位会员的代表由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担任,单位调整会员代表,由其书面通知本会。

第二十二条  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。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,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,报济源市民政局审查批准。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。

本会召开会员代表大会,须提前5个工作日将会议的议题书面通知会员代表。

第二十三条  理事会或者本会1/3以上的会员代表提议,应当召开临时会员代表大会。

第二十四条  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/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。

(一)制定修改章程、名称变更、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,须经到会会员代表2/3以上表决通过;

(二)决定终止的会议,经实际到会会员代表过半数同意,决议方为有效;

(三)选举理事,由得票数多的候选人当选,且得票数不低于总票数的50%,差额选举不低于33%;

(四)其他决议,须经到会会员代表1/2以上表决通过。

第二十五条  下列事项,应当以无记名方式表决:

(一)制定和修改章程;

(二)选举和罢免理事;

(三)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。

第二节  理事会

第二十六条  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,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,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工作,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。

理事人数不得超过会员代表的1/3。

第二十七条  理事会的职权是:

(一)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;

(二)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、负责人;

(三)确定法定代表人人选;

(四)决定名誉职务的设立和人选;

(五)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;

(六)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;

(七)领导本会各部门开展工作;

(八)审议重大业务活动、大额财产处置以及重要涉外活动;

(九)制定信息公开办法、财务管理制度等重要制度;

(十)决定本会工作人员的报酬事项;

(十一)决定其他重大事项。 

第二十八条  理事会每届5年。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,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,报济源市民政局批准。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。理事会与会员代表大会任期相同。

第二十九条  理事会会议须有2/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,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/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。理事因特殊情况不能到会的,可书面委托一名代表参加会议并行使表决权。

理事2次无故不出席理事会会议,自动丧失理事资格。

第三十条  理事会选举常务理事、负责人,应当由得票数多的候选人当选,且得票数不低于总票数的70%,差额选举不低于60%。

第三十一条  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,情况特殊的,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。

第三节 常务理事会

第三十二条  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。常务理事从理事中选举产生,人数不超过理事的30%。在理事会闭会期间,常务理事会行使理事会第一、五、七、八、九、十、十一项的职权,对理事会负责。常务理事会和理事会任期相同。

第三十三条  常务理事会议须有2/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,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/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。常务理事因特殊情况不能到会的,可书面委托一名代表参加会议并行使表决权。

常务理事3次无故不出席常务理事会议,自动丧失常务理事资格。

第三十四条  常务理事会至少每半年召开一次,情况特殊的,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。

第四节 负责人

第三十五条  本章程所称负责人,是指本会的会长、常务副会长、副会长、秘书长。

第三十六条  本会负责人包括会长1名、常务副会长1名、副会长若干名、秘书长1名。负责人从常务理事中选举产生,且须具备下列条件:

(一)坚持党的路线、方针、政策,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;

(二)在本会业务领域和活动地域内有较大影响;

(三)年龄不超过70周岁,秘书长为兼职; 

(四)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;

(五)能够忠实、勤勉履行职责,维护本会和会员的合法权益;

(六)本会的负责人不得具有近亲属关系;

(七)无法律、行政法规、规章和国家政策规定不得担任的其他情形。

第三十七条 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不得担任本会的负责人:

(一)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;

(二)正在或者曾经受到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;

(三)曾在被撤销登记、吊销《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》的社会团体担任负责人,且对该社会团体的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责任,或者曾在被取缔的社会团体担任负责人,自该社会团体被撤销登记、吊销《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》、取缔之日起未逾3年的;

(四)有法律、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。

违反前款规定选举的负责人无效。

第三十八条  本会负责人任期与理事会相同,负责人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。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,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/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,报济源市民政局批准后方可任职。

第三十九条  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:

(一)召集和主持会员代表大会、理事会、常务理事会、会长办公会;

(二)检查会员代表大会、理事会、常务理事会、会长办公会决议的落实情况。

会长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时,由其委托或理事会推选一名负责人代为履行职责。

第四十条 本会秘书长为法定代表人,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。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。

第四十一条  本会不再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负责人,由本会在30日内,向济源市民政局办理变更登记。

前任法定代表人无正当理由不予配合办理变更登记的,经本会出示理事会决议及有关证据,可向济源市民政局申请办理变更登记。

第四十二条 本会设立办公室。办公室是本会执行办事机构,在会长办公会议的直接领导下开展日常工作,实行会长领导下的常务副会长、副会长、秘书长分工负责制。

第四十三条  常务副会长、副会长、秘书长协助会长开展工作。常务副会长、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:

(一)主持、协调办公室开展日常工作;

(二)提名副秘书长,总会职能部门负责人建议人选,交会长办公会决定;

(三)提名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建议,交由会长办公会决定;

(四)拟定年度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,经会长办公会审议后,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;

(五)拟定年度财务预算、决算报告,经会长办公会审议后,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;

(六)拟定内部管理制度,经会长办公会审议后,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;

(七)拟定本会重大慈善项目和慈善活动方案,提交会长办公会审议;

(八)处理其他日常事务。

第四十四条  本会会长办公会行使下列职权:

(一)贯彻会员代表大会、理事会、常务理事会决议;

(二)监督本会各项规章制度以及年度工作计划和年度财务预算的实施;

(三)向理事会、常务理事会提出建议议题;

(四)任命副秘书长,总会职能部门负责人; 

(五)研究决定总会职能部门设置和职责;

(六)决定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;

(七)研究决定本会其他重大事项。

会长办公会由会长、常务副会长、副会长、秘书长组成。会长办公会须经2/3以上组成人员出席方能召开,其决议须经到会人员2/3以上表决通过方为有效。

第四十五条  会员代表大会、理事会、常务理事会、会长办公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。形成决议的,应当制作书面决议,并由负责人审阅、签名。会议记录、会议决议应向会员和社会通报,并至少保存10年。

理事、常务理事、负责人的选举结果,须在30日内报济源市民政局备案并向会员公开。

第五节 监事会

第四十六条  为加强民主监督,依法行善,本会设立监事会,由3-5名监事组成,设监事长一名,由监事选举产生。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,可以连任,但不得超过两届。

第四十七条 监事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,或由济源市民政局根据工作需要选派。本会的负责人、理事、常务理事和财务管理人员以及上述人员的近亲属不得兼任监事。

第四十八条  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:

(一)列席理事会、常务理事会会议,并对理事会、常务理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和建议;

(二)对理事、常务理事执行本会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,对违反法律、行政法规和本会章程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决议的负责人、理事、常务理事提出依程序罢免的建议;

(三)检查本会的财务报告,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监事会的工作和提出提案;

(四)对负责人、理事、常务理事、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会利益的行为,及时予以纠正;

(五)向济源市民政局以及税务、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本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;

(六)决定其他应由监事会审议的事项。

监事会至少每半年召开一次。监事会会议须有2/3以上监事出席方能召开,其决议须经到会监事1/2以上通过方为有效。

第五章  党的建设、廉政建设、诚信自律建设

第四十九条  本会按照《中国共产党章程》和《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社会组织党的建设工作的意见(试行)》及有关规定建立党支部,上级党组织是中共济源市民政局党组。

本会党组织按照《中国共产党章程》及有关规定开展组织活动,按期进行换届选举,自觉接受中共济源市民政局党组的指导。

第五十条  本会严格执行社会组织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有关规定。

第五十一条 本会实行诚信自律承诺制度,主动签署自律承诺书并向社会公开,强化责任落实,确保对社会承诺事项的兑现。

第六章  信息公开

第五十二条 本会按照《慈善法》和济源市民政局重大事项报告的相关要求和指引,履行报告义务。

第五十三条 本会按照《慈善法》和济源市民政局信息公开的相关要求,履行信息公开义务。

第五十四条 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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